9月16日凌晨,新浪微博向所有用戶推送了一條彈窗通知,單方面宣布:“未經微博平臺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使用微博內容”。還讓用戶“二選一”:要么同意協(xié)議,要么就不能使用微博。
一時間微博用戶炸開了鍋:明明是自己原創(chuàng)的內容,獨家版權卻歸微博;以后授權第三方使用,居然還要通過微博的書面許可。還有人質疑:“拿喇叭放個歌,喇叭就有版權了?”“你給用戶著作費了?”
16日下午,微博方面又做出解釋,承認著作權屬于原作者,微博只享有“一定范圍的使用權”;又強調“但是未經微博平臺同意,自行授權、允許、協(xié)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發(fā)布的微博內容,是不能允許的?!敝链耍⒉┻@次“著作權門”劍指何方,已經很清楚了。
事件背景是,有些自媒體平臺日益“微博化”,有的平臺推出的產品,跟微博旗下的微博內容、秒拍、微博問答等形成了直接的卡位競爭。但平臺競爭不應背離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要明白,UGC的著作權屬于原作者,不是平臺企業(yè)的“資產”,利用UGC的前提應是尊重用戶的法定權利。無論社交平臺還是自媒體平臺,都不該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地位,攫取本應屬于用戶的著作權。
眼下微博對“通知”做了些“讓步性的解釋”,但仍未松動“不得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的不合理要求。無論此舉是否基于商業(yè)競爭目的,這或許都是在開啟平臺試圖壟斷用戶著作使用權的惡例。
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