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記者從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原因新聞通氣會上獲悉,10月28日上午10時8分,重慶市萬州區(qū)一輛公交車與一輛小轎車在萬州區(qū)長江二橋相撞后,公交車墜入江中。事故發(fā)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家應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派員赴渝現場指導調查處置。市、區(qū)兩級黨委、政府組織公安、應急、海事、消防、長航、衛(wèi)生等部門組建現場指揮部,全力開展搜救打撈、現場勘查、事故調查、善后處置等工作。
現場指揮部組織70余艘專業(yè)打撈船只,蛙人救援隊、水下機器人、吊船等專業(yè)力量圍繞公交車墜江水域全面開展搜救打撈工作。事發(fā)后,通過細致調查摸排,明確15名駕乘人員身份。同時克服水域情況復雜、水深70余米等實際困難,先后打撈出13名遇難者遺體并確認身份。精確定位墜江車輛位置,于10月31日23時28分將墜江公交車打撈上岸。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開展。
公安機關先后調取監(jiān)控錄像2300余小時、行車記錄儀錄像220余個片斷,排查事發(fā)前后過往車輛160余車次,調查走訪現場目擊證人、現場周邊車輛駕乘人員、涉事車輛先期下車乘客、公交公司相關人員及涉事人員關系人132人。10月31日凌晨0時50分,潛水人員將車載行車記錄儀及SD卡打撈出水后,公安機關多次模擬試驗,對SD卡數據成功恢復,提取到事發(fā)前車輛內部監(jiān)控視頻。
公安機關對22路公交車行進路線的36個站點進行全面排查,通過走訪事發(fā)前兩站(南山岔路口站、回瀾塔站)下車的4名乘客,均證實當時車內有一名中等身材、著淺藍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錯過下車地點與駕駛員發(fā)生爭吵。經進一步調查,該女乘客系劉某(48歲,萬州區(qū)人)。綜合前期調查走訪情況,與提取到的車輛內部視頻監(jiān)控相互印證,還原事發(fā)當時情況。
10月28日凌晨5時1分,公交公司早班車駕駛員冉某(男,42歲,萬州區(qū)人)離家上班,5時50分駕駛22路公交車在起始站萬達廣場發(fā)車,沿22路公交車路線正常行駛。事發(fā)時系冉某第3趟發(fā)車。9時35分,乘客劉某在龍都廣場四季花城站上車,其目的地為壹號家居館站。由于道路維修改道,22路公交車不再行經壹號家居館站。當車行至南濱公園站時,駕駛員冉某提醒到壹號家居館的乘客在此站下車,劉某未下車。當車繼續(xù)行駛途中,劉某發(fā)現車輛已過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車,但該處無公交車站,駕駛員冉某未停車。10時3分32秒,劉某從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駕駛的冉某右后側,靠在冉某旁邊的扶手立柱上指責冉某,冉某多次轉頭與劉某解釋、爭吵,雙方爭執(zhí)逐步升級,并相互有攻擊性語言。10時8分49秒,當車行駛至萬州長江二橋距南橋頭348米處時,劉某右手持手機擊向冉某頭部右側,10時8分50秒,冉某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側身揮拳擊中劉某頸部。隨后,劉某再次用手機擊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擋并抓住劉某右上臂。10時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側急打方向(車輛時速為51公里),導致車輛失控向左偏離越過中心實線,與對向正常行駛的紅色小轎車(車輛時速為58公里)相撞后,沖上路沿、撞斷護欄墜入江中。
對駕駛員冉某事發(fā)前幾日生活軌跡調查,其行為無異常。事發(fā)前一晚,駕駛員冉某與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飲酒,21時許回到自己房間,精神情況正常。事發(fā)時天氣晴朗,事發(fā)路段平整,無坑洼及障礙物,行車視線良好。車輛打撈上岸后,經重慶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事發(fā)前車輛燈光信號、轉向及制動有效,傳動及行駛系統(tǒng)技術狀況正常,排除因故障導致車輛失控的因素。
根據調查事實,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發(fā)生爭吵,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實施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冉某作為公交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與乘客劉某發(fā)生爭吵,遭遇劉某攻擊后,應當認識到還擊及抓扯行為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劉某,后又用右手格擋劉某的攻擊,并與劉某抓扯,其行為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yè)規(guī)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后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涉嫌犯罪。
十五個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教訓極其慘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來源|人民日報